成都新政 停车位可预售 单套业主可购4个车位

4月30日,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日前,该局联合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后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1、停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停放机动车需要。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2、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非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规划配比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不超4个

为有效解决成都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位配比,《通知》明确,加强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科学设定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需情况、不同建筑类型等,优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积极扩建新增机动车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同步设置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相应安装条件,鼓励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同时,停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停放机动车需要。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与住宅同步预售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占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预售楼栋面积占该项目地上部分总面积的比例。

开发企业预售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已售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位置等,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非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规划配比。因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公司注销等原因,办理车位整体转移的除外。

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运营

除对停车位规划配比、销售进行规定外,针对当下现实,对智慧停车、停车秩序管理也进行了确定。

《通知》鼓励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在首先满足业主(含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产权人意愿、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等,可向社会共享住宅区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车位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错时共享停车服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车位配建指标、车位数量等方面的信息,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鼓励支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运营,提升其停车信息发布、查询、导航、车位使用、缴费、电子发票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增加用户便捷停车场景,提高用户体验友好感和市民知晓度。

此外,对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也进行了明确。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车位空置率和停车需求等情况,每年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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